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其中問題5涉及到工傷認定問題,小編選編分享如下:
問題5:工傷保險中有關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如何把握?(提問人: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白瑪旺姆庭長)
答疑意見:
依據(jù)《社會保險法》第36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之規(guī)定精神,工傷認定應當圍繞工作原因開展,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可以用來推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對于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的,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對于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xiàn)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溝通,具有偶發(fā)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的,不應視為工作狀態(tài)。
第一,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工作或者作為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否屬于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第二,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二)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三)法律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四)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五)加班時間。
第三,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qū)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qū)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qū)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