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06年10月6日晚八點多,被告人江某某因與被害人有積怨,與他人購買汽油,并用幾個啤酒瓶盛裝后在被害人的手機店門前,將裝有汽油的啤酒瓶砸在該店門前點火燃燒,周圍群眾聞訊趕到現場合力將火撲滅。2007年3月某區(qū)檢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觸犯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對其犯罪行為的處罰。
(二)被告人在偵察、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一直良好,能夠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有悔罪表現,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警告被害人,犯罪時只有15周歲,是初次犯罪,個人一貫表現較好等因素,對被告人減輕刑罰處罰或適用緩刑。
三、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江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