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親屬。2006年7月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汕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黃某2,認為被告于2004年1月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8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被告承諾2005年4月9日付還34萬元,剩余34萬元于2006年4月9日前還清。期屆,兩被告又于2005年4月9日重新出具借條,約定還款期5年,同時黃某2又與黃某重新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黃某2從2005年4月9日起沒月向黃某支付本金1.2萬元及利息,若超兩個月未付,黃某2愿將某管理區(qū)的土地使用權作價40萬元抵還黃某。但2006年3月起黃某2一直沒有還款,原告黃某要求歸還借款56萬元及利息。
二、原告:
因為借款人違約經(jīng)過催討仍未履行義務,請求解除2005年4月9日簽訂的分期還款協(xié)議,要求汕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黃某2歸還所欠借款本息。被告提出該土地的使用權人是其剛滿18周歲的兒子而非本案的兩個被告,但是通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該抵押的土地是 被告在數(shù)年前用其兒子的名義取得的農(nóng)村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權人仍然是被告,村委會對此予以證明。為此原告申請查封了該土地上用權。
三、被告:
借款協(xié)議約定分5年還款,還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歸還借款。另外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是自己孩子的,不能查封。
四、一審判決:
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被告汕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黃某2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nèi)付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6萬元及利息,被告承擔訴訟費。
五、二審調(diào)解:
上訴人汕頭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黃某2一次性歸還黃某借款47.5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