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旨】
由于土地征收行為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和步驟,包含征地批復、征收決定、征地公告、補償安置等多個行政行為,其相應職責涉及不同的行政主體。若將這一系列行為均置于一個訴訟中進行審查處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實的厘清,另一方面也無法針對性地配置司法資源,同時還可能存在與人民法院級別管轄不相符的問題。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107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四川省武勝縣鳴鐘鄉(xiāng)打鐵鋪村9組(具體名單附后)。
訴訟代表人:張國棟,男,1939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武勝縣。
訴訟代表人:唐大益,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武勝縣。
訴訟代表人:唐文周,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武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后兵,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武勝縣沿口鎮(zhèn)東街**號。
法定代表人:文閣,該縣縣長。
再審申請人四川省武勝縣鳴鐘鄉(xiāng)打鐵鋪村9組(以下簡稱打鐵鋪村9組)因訴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勝縣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行終24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打鐵鋪村9組向本院申請再審稱,打鐵鋪村9組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情形,應當再審。被訴行政行為的確定應以被訴行政機關實際所作行為為準,而武勝縣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強行征收土地,一審判決對此也已作出認定。在武勝縣政府未實施土地征收各階段行為的情況下,二審要求打鐵鋪村9組明確訴請不具有合理性。此外,政府實施的征地行為符合被訴行政行為的特征,具有可訴性。人民政府實施征地行為實質就是征地行為的全過程,如將其分割為不同階段的具體行為分別立案審查,既不符合司法實踐也有違司法審查初衷。請求撤銷二審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打鐵鋪村9組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打鐵鋪村9組一審訴請是確認武勝縣政府征收其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由于土地征收行為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和步驟,包含征地批復、征收決定、征地公告、補償安置等多個行政行為,其相應職責涉及不同的行政主體。若將這一系列行為均置于一個訴訟中進行審查處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實的厘清,另一方面也無法針對性地配置司法資源,同時還可能存在與人民法院級別管轄不相符的問題。因此,打鐵鋪村9組籠統(tǒng)地提起本案訴訟,屬于訴訟請求不具體明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經法院向其釋明,打鐵鋪村9組拒絕明確其訴訟請求,二審據此撤銷一審判決,裁定駁回打鐵鋪村9組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打鐵鋪村9組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四川省武勝縣鳴鐘鄉(xiāng)打鐵鋪村9組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德申
審 判 員 李智明
審 判 員 楊科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毅
書 記 員 古函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