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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的非訴執(zhí)行申請。當事人提起履行拆除違法建筑職責之訴,實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訴請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391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施樂茂,男,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一拂街**。
法定代表人:張帆,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省福清市龍?zhí)镦?zhèn)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龍?zhí)镦?zhèn)龍庭路。
法定代表人:陳克才,該鎮(zhèn)人民政府鎮(zhèn)長。
原審第三人:福建省福清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曉,該局局長。
原審第三人:施恩和,男,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再審申請人施樂茂訴被申請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福清市政府”)、被申請人福建省福清市龍?zhí)镦?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zhí)镦?zhèn)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閩03行初201號行政判決:駁回施樂茂的訴訟請求。施樂茂不服提起上訴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7)閩行終91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施樂茂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施樂茂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2.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等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3.福清市政府、龍?zhí)镦?zhèn)政府遲延強制拆除不作為,賠償其每天1000元的損失費。施樂茂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原審未對施恩和的違法建筑對其房屋的通風、采光等相鄰權造成不利影響的事實進行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認定福清市政府、龍?zhí)镦?zhèn)政府沒有強制拆除施恩和違法建筑的職責,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以下簡稱《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xiàn)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原審已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審第三人福建省福清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以下簡稱“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原審第三人施恩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了查處,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原審第三人施恩和擬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處罰。同月14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限原審第三人施恩和于3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與期限。同月25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作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催告書》,催告原審第三人施恩和于10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年6月15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書》,督促原審第三人施恩和在同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逾期不拆除的,將提請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批準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同年6月15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作出《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決定于同年6月30日起開始強制執(zhí)行。同年7月9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向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提交《關于申請對施恩和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報告》,請求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對原審第三人施恩和的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同年7月22日,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作出融政責[2015]17號《責成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責成被申請人龍?zhí)镦?zhèn)政府會同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相關部門協(xié)助,對原審第三人施恩和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因涉案違建房屋并未被拆除,再審申請人施樂茂繼續(xù)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2016年6月3日,被申請人龍?zhí)镦?zhèn)政府受理再審申請人的信訪舉報后,答復稱:目前已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但鑒于該違建體量較大,且與周邊房屋之間的間距小,拆除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較大影響,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正在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和城市管理局制定具體拆除方案,并落實拆除工作。2017年6月6日,再審申請人向原審提起本案之訴,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和被申請人龍?zhí)镦?zhèn)政府未履行強制拆除涉案違建房屋的法定職責違法,并判令兩被申請人立即履行強制拆除該違建房屋的法定職責。從上述事實可知,原審第三人福清市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涉案違法建筑的查處,系嚴格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guī)定,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執(zhí)行決定,并報送被申請人福清市政府作出責成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行政強制法》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的非訴執(zhí)行申請。再審申請人向原審提起本案履責之訴,實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訴請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鑒于一、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實體處理對再審申請人的權益未產生實際影響,本院予以指正,本案無啟動再審的必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施樂茂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施樂茂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 巖
審判員 蔚 強
審判員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羅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