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微法務
婚外情是毒藥,情人之間怎么分手才能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費”、“青春賠償費”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
現(xiàn)實生活中,因一方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發(fā)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系)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或者要求打欠條、簽補償合同等。否則,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隱私、死纏爛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挾。
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實際上出軌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diào)整,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精神補償費等沒有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那么,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處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基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為和婚外情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或給付無效。
案例一:孫某因與郭某不正當男女關系對郭某補償78萬被法院判決返還
海淀法院認定,2014年孫某與郭某相識后發(fā)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間孫立冬在其妻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通過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及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郭秀芳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zhuǎn)款合計780980元。
海淀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chǎn)所有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夫妻財產(chǎn)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孫立冬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隱瞞張金利將780980元轉(zhuǎn)賬給郭秀芳,嚴重損害了張金利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郭秀芳由此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全部返還。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701號)。
案例二:青春補償費協(xié)議、借條法院判定無效
39歲的老楊被25歲的小陳吸引,兩人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但老楊并不是離異單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楊并不愿意拋棄自己的家庭。小陳發(fā)現(xiàn)老楊竟然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萬元的青春補償費。此后,雙方簽訂了一份解除情人關系的協(xié)議,協(xié)議中,老楊同意給予小陳20萬元作為青春補償費,并為此寫了多張借條。2011年底,由于老楊沒有按時付錢給小陳,小陳一紙訴狀將老楊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楊歸還“欠款”。
但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小陳出示的借條,依據(jù)最后協(xié)議應屬無效,小陳以此起訴老楊主張債權(quán),缺乏事實依據(jù)。此外,由于老楊與小陳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所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無效。小陳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具有正當性,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
綜上,婚外情雙方分手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付“青春補償費”、“精神損失費”,因沒有法律依據(jù),一般不會得到支持。如果各方自愿給付(如:原配不反對),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不會支持。即便已經(jīng)給付,原配要求返還的,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脅的是否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客觀行為條件:
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chǎn)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fā)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zhuǎn)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費時采取以上非法手段,該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案例一:被告人以糾纏騷擾被害人及威脅其家人人身安全為手段索要100萬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2017)京01刑終571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區(qū)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采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現(xiàn)金人民幣100萬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體照片為要挾索要4000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2006)一中刑終字第02993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來,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歲)的父母發(fā)送被害人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幣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絕后,被告人石**又發(fā)電子郵件給被害人何某的母親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宋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獲歸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他人隱私,敲詐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北京市一中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與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內(nèi)容威脅謝某給錢20萬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謝某通過QQ聊天認識,后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謝某提出結(jié)婚,謝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與宋某某來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謝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謝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斷給謝某發(fā)手機短信息,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和謝某一起去死等內(nèi)容威脅謝某給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還有案件事實涉及在索要財物時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構(gòu)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三、索要分手費什么情況下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雖然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分手費,不夾雜非法的恐嚇等威脅手段,一般不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通俗地講,即使分手后天天發(fā)短信催對方付分手費也不會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案例:因無脅迫或威脅情形索要財物,被告人被判無罪--(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
自訴人鄒某某訴稱,自訴人鄒某某與被告人謝某于2006年底認識,并開始交往。因謝某在交往期間好逸惡勞,不斷對自訴人提出一些物質(zhì)上的要求,自訴人決定與其分手,并答應以分手費名義給其3萬元,并與其簽訂了互不糾纏協(xié)議。然而,被告人先后采用割腕、到單位、到自訴人合法妻子處鬧事、率眾人進行人身威脅等極端手段干擾自訴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糾結(jié)社會上的人來自訴人公司鬧事,逼迫自訴人按照其意思寫下10萬元借條,須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法院認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謝某在鄒某某打借條時對其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談感情傷錢,談錢傷感情”。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談錢的姿勢不正確還可能要傷自由。所以,無論是談感情還是談錢,知法守法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