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1998年南海某廠的經理王某某以該廠名義向汕頭某化學有限公司購貨,收貨后王某某以某廠名義出具了欠條,金額為112000元。經催討未還,2000年5月17日汕頭某化學有限公司將某廠和其業(yè)主徐某某訴至法院。同年6月28日撤訴。同年8月重新以該廠和王某某為被告起訴。原審法院認為該廠是個體獨資,業(yè)主為徐某某,王某某曾在該廠工作,但已經不知去向。為此,未經開庭就裁定駁回了汕頭某化學公司的起訴。汕頭某化學有限公司對該裁定上訴后一直沒有音訊。2005年劉律師接手該案后重新調查,發(fā)現(xiàn)南海某廠已經被業(yè)主徐某某注銷,其原經理王某某就是徐某某的女婿。為此,汕頭市某化學有限公司申請將訴訟主體(被告)某廠變更為徐某某,同時申請保全了王某某的財產。
二、二審中汕頭某化學有限公司的觀點:
第一,在程序上,上訴人汕頭某化學有限公司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等相關條件,依據法律規(guī)定,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應依法審理。因此,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裁定,發(fā)回重審。
第二,在實體上,因王某某與徐某某的特殊親屬關系及身份,王某某是當時南海某廠的業(yè)主徐某某的女婿及經理,其行為代表了某廠,該廠向汕頭市某化學有限公司訂貨及結欠貨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南海某廠被注銷,其投資人徐某某應承擔原某廠的補充清償責任。
三、處理結果
該案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理由:王某某是南海某廠的員工,即使去向不明,不能成為駁回汕頭市某化學有限公司起訴的理由。其次,已證實王某某出具欠款單一份,是否為職務行為需要通過實體審理才能明晰,因此將王某某作為被告沒有錯誤。同時指出,徐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其女婿的情況下,出具虛假證明及給法院虛假陳述,錯誤誘導法院,是導致本案錯判的原因之一,應予嚴肅批評。并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一審法院重新審理該案,判決被告人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十天歸還原告全部貨款以及直至還款之日的利息。劉律師再次代理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使原告全額收回了被告拖欠8年的貨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