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律騎士 法務之家
【裁判要旨】
1.雖然合同并無律師費承擔的約定,但訴訟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價款引發(fā),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系其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2.同理,保全費亦系守約方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典型意義】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盡管各方對律師費的承擔未事先做出約定,但是,當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的情形下,發(fā)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可要求發(fā)包人承擔其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律師費、保全費;發(fā)包人、承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實際施工人可要求發(fā)包人、承包人承擔其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律師費、保全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16〕21號)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fā)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jié)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該規(guī)定對于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再審申請人青海華宇建設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萬學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2021)最高法民申2923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發(fā)布日期:2021-07-08
法院裁判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青海華宇建設工程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趙昌乾,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青海省宏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趙雙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萬學才,(基本信息略)。
再審申請人青海華宇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星公司)與被申請人萬學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終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宏星公司再審申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青海高院做出的(2020)青民終172號民事判決,對該案再審。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沒有事實依據。原審判決認定萬學才將施工資料交付給宏星公司有誤。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已交付有誤。二、原審判決在各方的律師費負擔沒有約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師費缺乏依據。
華宇公司再審申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請求:一、撤銷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終172號民事判決,并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萬學才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萬學才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案涉工程并未交付使用。二、原審判決支持萬學才律師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萬學才答辯稱,一、案涉工程已經交付并投入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的再審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提交的專家意見不符合證據標準不應采信。三、萬學才移交的施工資料均為真實資料,并不存在虛假的情況。四、由于發(fā)包人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案涉工程延期,其責任在于宏星公司。五、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宏星公司、華宇公司已經獲利,其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違誠信,其應當承擔萬學才為維護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師費。
再審審查過程中,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提交宏星公司與青海省湟中縣上新莊鎮(zhèn)人民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書、部分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擬證明案涉工程未實際交付。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依據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宏星公司、華宇公司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否存在新證據的問題。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提交的證據形成于起訴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上述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此外,《湟中縣上新莊鎮(zhèn)舊城改造項目關于窗臺處鋼筋砼板帶未設置專家論證意見單》系專家觀點意見,不能作為認定客觀事實的根據,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證據。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該項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涉工程是否交付的問題。1.二審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組織三方代表共同前往案涉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各方代表簽字確認。案涉的項目小區(qū)名稱為“宏星府邸”,現場調查發(fā)現青海維德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進駐小區(qū),小區(qū)部分房屋門口及窗戶粘貼了裝修公司標識,在裝修登記表中顯示不同的業(yè)主姓名、開竣工時間,且部分房屋內已經懸掛窗簾、放置家具、花盆、水瓶等物品。此外,關于宏星公司辯稱房屋懸掛窗簾是履行與青海省湟中縣上新莊鎮(zhèn)政府簽訂的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的問題。經審查,該合同標的及金額項下備注“在合同總價的范圍內贈送108副室內窗簾”,與調查筆錄中反映的情況不符,本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故原審判決認定萬學才已經交付案涉房屋鑰匙以及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無不當。2.萬學才提交施工資料是否存在虛假和偽造的問題。經審查,二審庭審筆錄中記載宏星公司對萬學才移交的施工資料清單發(fā)表質證意見時,明確表示關于資料問題已向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另案主張相應權利,后宏星公司撤回上訴。故宏星公司的該項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涉工程是否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問題。鑒于案涉工程已視為已竣工驗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及第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的規(guī)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故華宇公司關于其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宏星公司、華宇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并無不當,宏星公司、華宇公司的該項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學才因訴訟所發(fā)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fā)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fā)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學才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宏星公司、華宇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青海華宇建設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何 波
審判員 陳宏宇
審判員 吳 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偉明